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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阴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推行代办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7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商贸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阴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推行代办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阴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推行

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优化投资服务,加快重点项目投资落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代办服务是指区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接受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由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以下简称专办员)无偿为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 凡属于《淮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中心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代办中心提供相应协助和指导。

  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代办服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已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三)意向选址地块已办理征收手续或相关手续已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代办服务依托现有政务服务体系,区代办中心隶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代办中心负责区级审批项目的代办服务;负责为高新区涉及区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办;负责指导镇办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对涉及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由区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办员负责上报。

  第六条 代办服务人员以专职为主,凡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窗口负责人兼任专办员,在区代办中心的统一管理下,依职权提供高效快捷的行政审批服务。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且未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由本单位明确一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负责人兼任专办员。凡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由专办员进行督办、协办、跟踪、办结,专办员要做好与项目代办员的对接工作,及时报送已办结项目的相关手续及证照给项目代办员交付项目方。

  第七条 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转送有关审批部门专办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专办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办员指导项目单位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相关科室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协办,及时向代办员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并向代办中心移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办服务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相关申报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现场勘察、项目预审等如需项目单位人员参与,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及时按规定缴纳各类规费。

  (六)保证委托代办的事项及材料合法合规。

  第十条 代办服务工作按照如下流程开展:

  (一)申报。凡满足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填写《淮阴区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向区代办中心申报。

  (二)预审。区代办中心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专办员对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代办中心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区代办中心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现场联合踏勘,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三)受理。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服务范围的项目,区代办中心向项目单位出具《淮阴区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中心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区代办中心按照“一个项目一名代办员”的原则确定代办员。

  (四)分办。项目代办员根据所涉及的具体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填写《淮阴区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将审批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分送至涉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办员办理,并做好记录。专办员接到任务分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代办员及项目方联系,指导项目方完善相关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立即受理项目的审批申请,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交代办中心留存。专办员应协调本部门审批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五)转办。对行政审批权在上级部门的,按对口原则,专办员应在完成本级审批职能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时间抄告代办员。

  (六)办结(终止)。审批事项办结后,专办员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并及时将相关手续移交代办员。代办员将专办员报送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回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移交项目单位,同时填写《淮阴区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代办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退还相关资料。

  (七)评价。项目代办结束后,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填写《淮阴区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对代办员、专办员的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符合实施容缺、模拟审批条件时,代办员协助项目单位按现行审批流程准备报批材料,专办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相关手续达到法定条件后,各部门专办员对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成立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代办服务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研究制定淮阴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文件。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程序复杂以及重点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由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开展并联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没有充分理由不予审批的,由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进行超时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行代办服务全程跟踪监督制度。将各审批(服务)单位代办服务情况纳入各单位软环境考核。代办中心对各审批(服务)单位的代办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行政审批部门的代办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代办项目回访制度,由代办中心对办结项目发放《淮阴区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代办中心:负责项目的综合评估、受理、代办服务协议签订,代办服务任务分配实施,代办服务跟踪监督,“四联合”工作机制综合协调。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设立阶段的核准登记。

  (三)区发展改革委:对区级审批权限内属于《淮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需要上报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转报上级部门。

  (四)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区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

  (六)区公安分局会同区规划分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审批。

  (七)区水利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八)区文广新局:负责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九)区规划分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等。

  (十一)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测量,土地估价(含挂牌方案编制),土地挂牌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要上报市级以上部门预审的项目,转报上级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十二)区环保局:负责环评报告书审批以及环评报告表审批;对分类管理目录中列为登记表的项目,企业直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系统备案,不再审批。

  (十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含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十四)区安监局:负责危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危化项目、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五)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十六)区消防大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十七)区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15日起试行。

上一条:区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下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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