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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阴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商贸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阴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阴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区属企业),以及区属企业出资的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

  第四条 区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区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 淮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区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代表区政府对区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区国资办或经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区属企业负有监管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区属企业对国有资产运营负有主体责任,对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区属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业绩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七)向区政府报告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承办区政府或上级国资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产权及资产管理

  第九条 实行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区国资办负责企业占有、变更、注销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财务准则,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台账。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改制、股权变动、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履行出资人机构备案。经区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属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及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计、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相关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单项国有资产底价50万元及以上的产权转让,应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严格控制协议转让,确需协议转让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或借款,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损害出资人权益。

  第十六条区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区属企业中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其它依法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数额较大、内容复杂的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企业非主业范围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企业主业范围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按照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研究决定,报区国资办备案。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须报经区政府同意。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行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企业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股票、证券、期货、基金(创投、风投)、理财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九条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和区外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的,须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同时反担保措施必须健全,被担保企业主管单位必须有明确的担保函,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二十条区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仅限于区属国有企业及本企业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需超出比例的,必须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如涉及到债务资金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区属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涉及的重大事项,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指示,在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和收益进行分析。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快报制度,加强财务动态分析。区属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财务风险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建立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应按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有关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规范区属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加强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区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定期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领导人员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加强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全员考核体系和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结合企业实际和行业管理要求,突出质量和效益指标,分类确定和下达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目标,落实企业运营责任。

  第三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考核区属企业(含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制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薪酬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管理。

第七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企业重大投资失误或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子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的我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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