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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淮阴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商贸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阴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淮阴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持续壮大食品加工、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努力招引亩均税收高、效益好的高大优、小精尖项目,提升产业含金量;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工业淮阴”战略,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全区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对象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安排,在年初纳入预算,资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按照年度实际情况逐年按比例递增。

  第三条 引导资金面向全区工业企业。

  第三章 引导资金设置

  第四条 规模提升引导资金

  (一)年新增应税开票销售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列统工业企业(含文化制造类企业),开票销售增幅不低于全区规模工业平均水平,分别按其地方可用财力(地方可用财力以区财政局认定为准,下同)增量的12%、15%和18%给予引导资金,单个企业60万元封顶;年新增入库税金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列统工业企业(含文化制造类企业),税金增幅不低于全区规模工业平均水平,分别按其地方可用财力增量的12%、15%和18%给予引导资金,单个企业100万元封顶;

  (二)年应税开票销售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列统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的列统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平稳有序,该项引导资金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仍满足条件发放剩余50%。

  对于符合(一)(二)奖励标准的企业,已享受区、平台、镇(街)政策奖补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三)年度亩均应税开票销售(企业年度应税开票销售亿元以上)、自建厂房年度亩均入库税金(企业年度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年度亩均入库税金(每平方米500元税收以上)进入全区前十的列统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3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四)首次进入列统且年应税开票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按月度、年度进入列统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和2万元。

  第五条 技术设备提升引导资金

  (一)企业技术改造类。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购置设备实际投资200-500万元(不含)(非生产性的设备除外,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设备购置发票额的2%进行补助;500-10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设备购置发票额的3%进行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设备购置发票额的4%进行补助。其中,对市区明确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增加1%补助。对属于高技术制造业的企业,奖励上浮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产业项目类。对新招引的属于市区主导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的,原则上按设备购置发票额5%进行补助,其他类项目原则上按照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技术设备投入,由属地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有效报告确定;年度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的,以市考核认定为准。

  (三)对评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60万元、3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项目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引导资金30万元、15万元。

  第六条 工业用电量引导资金

  (一)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用电量增幅每超过全区增幅1个百分点,给予引导资金0.2万元。单个企业取得引导资金总额不超过4万元。

  (二)年用电量500-2000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含500万千瓦时),当年用电量增幅每超过全区增幅1个百分点,给予引导资金0.1万元。单个企业取得引导资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引导资金

  (一)列入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0万元和20万元;列入江苏省工信厅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

  第八条 创新能力引导资金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5万元、2万元;非星级上云企业,引导资金根据上云费用进行测算(单个企业不超过上云费用的30%,0.5万元封顶);对首次获得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引导资金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20万元和5万元。

  (二)对新建成国家、省、市级“两站三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100万元、30万元、3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导向计划的,每项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对获得省三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每个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对获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

  (三)对列入省新产品和新技术目录的企业,按每项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对产品经过省产品鉴定的企业,按每项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

  (四)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30万元和10万元。

  (五)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CMS)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5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对于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引导资金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一等奖获奖项目,分别给予引导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二、三等奖分别按照一等奖的60%和40%给予引导资金。

  第九条 节能与绿色发展引导资金

  对年度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且节能量达500吨标煤并进行节能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4万元;对年度综合能耗1000吨以上标煤且节能量达200吨标煤并进行节能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3万元;对年度新增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实现节水、节材1万吨以上或综合利用废弃物5万吨以上并进行节能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引导资金2万元。

  第十条 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须在统计库中)年产值、销售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给予引导资金1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提升和服务引导资金

  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精细管理和高级经营管理者提升培训。

  第十二条 “一企一策”引导资金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或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具体奖励和补助政策。

  第四章 评审与规定

  第十三条 成立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兑现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每年评审一次,各企业对照标准,向高新区、镇(街道)申报,高新区、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次年起,每年初根据引导资金设置的条件进行审核、拟定名单、测算资金,经引导资金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及时予以兑现。企业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年区专项资金规模适当调整,可给予引导资金或者价值相当的实物。

  第十五条 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本办法所有政策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第五条技术设备提升引导资金、资质认证企业除外)。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多项奖励条件的,根据地方实际可用财力,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给予引导资金。区级(含高新区)出台其他政策,对同一事项(内容)作出扶持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入库税金数据不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收。

  第十六条 对获得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企业,4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剩余60%由企业发放给在淮实际经营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为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导能力,突出研发企业的重点培育,鼓励相关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相关企业在参与引导资金评定时,研发情况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研发情况由区科技局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和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不得擅自改变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全额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当年发生环保、安全、纳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上述各项引导资金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淮阴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18〕16号)同时废止。若遇国家和省市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支持PCB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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